北京城区典当行管理模式 转让城区典当行 华夏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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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一家北京典当行   

    北京平谷典当行转让

    北京昌平典当行转让

    北京延庆典当行转让

    北京朝阳典当行转让

    北京石景山典当行转让

       现有一家典当行转让  北京经营的一家典当行转让     具体情况如下

   典当行位置在北京朝阳  一家门市典当行   每年都有业务 最近两年都是简单做了一些业务    年审都是在A  

   注册资金在3000万  全部实缴    公司有几个原告诉讼  已经结案  

   实际地址场地大  租金便宜   

    股东情况   两个法人股 一起转让    

   变更时间:2到3个月  

   有需要典当行的老板可以联系我  

   我公司在北京大望路   专业企业服务十余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对典当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以下称综合费用)、赎回当物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典当行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典当行的审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公安机关负责对典当行实施治安管理。

第六条 各区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典当行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典当行设立、变更的初核、信息报送、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做好与市主管部门的衔接与配合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典当行发挥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人融资的补充作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不得以“典当”的名称或名义,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鉴定评估人员;

(六)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典当行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人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且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含本次投资资金),净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大于本次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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