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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2 10:05: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走私毒品,逃避海关监管,偷越国境,或者运输、携带、使用毒品以及其他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走私大麻等毒品的行为。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走私毒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的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毒品罪: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是具有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在刑法上称为犯罪分子利用他人关系包庇犯罪。
一、什么是走私毒品罪?
毒品即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走私毒品罪属于盗窃罪中的“盗窃”。走私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自由权。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抢夺毒品属于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走私毒品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之一;多次走私毒品为情节严重之二;多次走私为情节严重之四;走私易制毒化学品为情节严重之五。
二、走私毒品罪与故意杀人责任区分标准和法定刑设置标准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走私毒品犯罪与故意杀人犯罪的区分标准为: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同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特征时,应认定行为人是主犯:(一)主观恶性极大,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实施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实践中,很多行为人在实施死刑判决时故意掩盖真相不报,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定罪?《*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在量刑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三)其他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故意杀人后逃逸构成主犯: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前,具有其他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走私构成的前提条件
是我国刑法中*主要的毒品之一,对于走私的行为应当按照其特征进行处罚。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是冰毒等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毒品,那么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毒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走私,则不会构成其他犯罪。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定罪,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其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既要求行为人对毒品持有量要有明确规定,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而对于走私毒品罪如何量刑,其实并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能够作出明确的认定。因此本文结合《刑法》中关于走私毒品罪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