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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0-26 12:06:02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新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的提出,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绿色转型,有利于推动污染治理,有利于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减少对化石能源进口的过度依赖。要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进一步强化降碳的刚性举措,从严从紧从实控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上马。要坚持“三个治污”方针,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水域保护,确保“科学依法”在新阶段有新举措。要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施策、靶向,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治理,增强各项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推动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2021年要抓好以下重点任务。
系统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编制实施“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推动编制建设美丽中国长期规划。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推进环评审批和监督“两个正面清单”制度化。加快1“三线一单”落地应用。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规则是什么?
针对同一排污单位,同时存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何确定该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环境监管等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明确标准实施规则,《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优先顺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