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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汇龙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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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0-28 10:22:41
物流
洁净区内、物流应合理,不应有交叉往复现象。通道应设置净化室,物流通道应设置净化设施,对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出入口。
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洁净室与非洁净区之间应设置双层传递窗;传递窗或(和)气闸室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措施一般采用联锁结构,或标注两边不可同时开启的警示性标识;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如采用传送带时,为防止交叉污染,无尘车间装修,传送带不宜穿越隔墙,宜在隔墙两侧分段传送;物料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以利于操作和过程控制;传递窗、气闸室等物流通道应有如紫外灯等对产品消毒的要求和措施。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
1、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3.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体外诊断试剂、植入性医疗器械、无菌医疗器械已在2015年颁布。
4.三类创新性医疗器械审批加快。
5.汇龙净化的理解:2015大病医保政策利好县级医院的医械及无菌制剂、消毒供应中心、无菌实验室、病房消毒设备、医疗器械GMP厂房工程投资。我国推分级诊疗制 2017年底前实现大病不出县。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实施的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十二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开平装修,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三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装修,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制条件。
第十五条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净化车间装修,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