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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0-30 12:02:59
坚持以支撑“三个治污”为,科学谋划“十四五”监测事业发展
落实“监测先1行”要求,在支撑管理上做到未雨绸缪。网络先1行,完成“十四五”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提早启动“十四五”考核排名数据积累工作,加快协调推进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指标先1行,落实PM2.5与O3协同防控部署,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methane和CO2监测指标体系。技术先1行,加强先进监测技术储备,提前布局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应急监测支援体系、水生态系统监测评价体系和土壤监测技术体系。研究先1行,紧盯国际前沿开展PM1、methane等新型污染物与前体物识别、人为活动生态效应、健康风险研判等研究性监测。
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规则是什么?
针对同一排污单位,同时存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何确定该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环境监管等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明确标准实施规则,《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优先顺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落实“高水平发展”要求,实现规模化监测向高质量监测的新跨越。围绕污染成因和变化趋势,开展点位优化、组分分析等,环境统计,及时掌握污染传输影响及规律。以“自动为主、手工为辅”为原则,加快建设适用于国家考核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深化部门合作,加快构建生态监测体系,拓展社会、经济、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
坚持以搭建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平台为抓手,加快提升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