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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1-10 11:31:40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长不超过一年。排污许可是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企业环境守法的依据、环境执*的工具、社会监督护*的平台,对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
排污许可的理想状况是在前面可以衔接环评、三同时和验收等制度,厚街环保审批验收,后面可以衔接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环境*法、绿色*贷等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提交有效、齐全(企业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且生产过程产生零散废水、但环评批复不允许排放的企业,环保审批验收办理报价,需提供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复印件;
排水证和排污证的区别有:
依据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放要求不同:仅对于城市纳管排水户来说,城市排水许可证对其水量、入网水质做了规定,排污许可证还增加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