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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5 09:34:03
土地勘测定界是指通过测量确定土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位置、高程、面积等测量成果。界限界限作为确定不动产权属和不动产单元位置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动产权属的划分依据是土地、房屋、林木、草原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土地管理、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划分确定的各不动产的土地界线和林木、草原等自然资源和该自然资源所辖范围内各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的界线。界线是不动产分界和确定不动产权属关系的基础和依据,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界线不明确或经勘测确定后未及时更正、补充或变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界线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属来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界线明确又无更正、补充或变更的;界线不明确重新划定的;界线不明确变更两次以上且界线重新划定前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的;已经重新划定或者变更边界但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不动产权属来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包括勘测确定、补充和变更两次以上、已提交资料但因其他原因未及时补充或变更等理由逾期未提供有关资料且经界线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测绘机构办理不动产测绘业务中所需的其他条件。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应当在提交相应土地证件后,及时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并如实填报。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通知申请人并抄告不动产权属来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于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由当事人自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基本情况;(2)划界测绘和权属登记成果;申请人按照登记程序提交的有关资料目录如实填报。不动产测绘工作是在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测绘活动中,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行为,具体分为调查、测绘以及技术服务等。其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和界址、面积、用途等。本文所指的界址即是指由双方共同测量确定的地物之间具界限和自然状态,而根据实际情况又有可能随时变动中的用地或者征用、占用等等情况。
2、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测绘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测绘资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房屋、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动产测绘业务的质量审核;(二)有与从事不动产测绘业务的专职人员,具有相应的测绘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备、仪器、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或者规定;(五)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六)有从事不动产测绘业务所需的技术人员和测绘技术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相关规定;申请条件出现缺项的,还应当具备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3、在符合本规定第三款规定的要求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书面测绘报告。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测绘报告,并根据需要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录入和管理。国土资源部已经于2017年12月31日发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如何规范不动产测绘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土地界址确定时的资料;界址点的准确坐标;界址点坐标系和影像图;界线绘制要求;地籍测量、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测量报告;土地权利证书;宗地图;地籍调查表。界线界线的勘测定界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勘测方法,采用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测量方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后实施。在国家法定范围内以测绘基准为基础,以地物坐标系为标准,建立一幅、多图幅(电子地图)相结合的不动产权籍分界线图件,并形成一套完整且符合规定标准的地形图,便于管理和利用。该界线一般由界桩标志牌等标识组成。测量结果应当完整准确,无差错和遗漏。由界线勘测定界成果经纬度坐标定位与校核符合实际情况。并以影像图等其他方式记录下来并存储一年以上,作为档案保存。无异议说明或者无异议证明文件中存在勘测成果内容与实际边界有明显差异时,可以在证书上注明是勘测定界还是重合面积(非分)等内容或者标注位置存在错误等情况。”或者其他不予申请办理情形的表述。测绘报告应当附有测绘组织对该界桩等点位进行测绘所需要的必要技术资料和记录信息;勘测定界成果(可为双方共同提供)图件及影像图;其他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材料和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提供的资料无效,不动产测绘机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此外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办理或者不予登记。”《规范》(GB/T )第18号是一份规范性文件内容要点:“不动产测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