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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1-22 12:35:17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2021年要抓好以下重点任务
做好基础支撑保障工作。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制定实施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三年工作方案,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推动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实落地。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组织实施PM2.5和O3复合污染协同防控科技攻关,继续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研究,做好水专项收官攻坚。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建设,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完善法规制度体系,风险源管控,推动制修订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加强新闻舆论引导。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升履行国际公约的能力、水平和实效。
会议还对岁末年初和今冬明春扎实做好疫情防控、环境应急值守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两个紧盯”,强化重点地区废物、废水处理处置监管服务,全力支持湖北武汉等地抗击疫情。实施环评审批和监督“两个正面清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加快恢复。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印发《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共10章54条,可以分为一般性规定、各类标准作用定位及其管理要求、地方标准管理要求、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四个部分。
《办法》的章“总则”是部分,即一般性规定,共9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定义、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职责分工、通用制定原则和基本程序、禁止性规定、标准实施要求。
《办法》的第二、三、四、五、六、七章是第二部分,即六类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作用定位及其管理要求,共29条,主要规定了六大类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目的、具体类型、制定原则、基本内容、实施方式等。
《办法》的第八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第三部分,共9条,主要规定地方标准与的关系、地方标准制定情形与指导性要求、备案要求、报备材料、备案信息公开等内容。
《办法》的第九、十两章是第四部分,即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共7条,主要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的作用定位、评估周期和各类标准的实施评估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标准信息公开、标准解释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