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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6-23 15:44:16
A.商业特许经营定义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
B.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本质上是合同关系
1.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1条)
2.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合同之日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21条)
注:未订立书面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C.特许经营的期限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
D.「冷静期」条款的使用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
该条款是借鉴了国外立法中关于「冷静期」的规定,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力求实现特许经营双方缔约能力上的实质平衡,防止被特许人冲动投资。
E.特许人的主体条件
1.「两店一年」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
注: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于企业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
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F.备案及其效力
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5条)
注:备案条款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备案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G.上报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