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申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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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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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5日)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二、申请条件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申请企业需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1份(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注明日期、企业盖鲜章);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3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GSP/GMP证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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