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器械广告备案表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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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6-23 1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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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对无《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或代理。

  《证明》应当存档备查。存档的《证明》为复制件时,必须有广告经营单位证明复制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文字记录并加章公章。

  下列医疗器械,禁止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医疗器械;

  (二)临床试用、试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已实施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有悖于中国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二)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断语;

  (三)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

  (四)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

  (五)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

  (六)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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