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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2-06 14:24:43
如何处理医疗废物?
首先,医院直接产生者,如医生、护士、,会对用过的医疗废物进行一级处理,即彻l底消毒、并分类,扔进专l用垃圾袋、垃圾桶和专l用容器。
其次,医院的专l业负责人会进行二次处理,包括按照分类、进行包装和装箱等。等待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的医疗废物主要由医疗机构负责,即相关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责任人,而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部门和经营者是直接责任人。
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将对医疗废物进行彻l底的无害化处理。通常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法有:灭菌、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化学消毒、微波消毒等。高温焚烧适用于各种感l染性医疗废物,是医疗废物处理的主要技术;热解处理方法,高温加热无明火燃烧;等离子法,利用等离子电弧炉产生的高温进行消毒;辐照技术,即电离辐射消毒;液态合金处理方法是对锡、铋等低熔点合金进行加热杀菌。
医疗垃圾的运输交接
运输
1、医疗垃圾传输器具应,便于拆装和清扫,并有标识;
2、医疗垃圾移送人员应按规定渠道移送,不得中途长时间停留;
运输途中的运输工具应在封闭的状态下,洒得淋漓尽致,没有渗漏;
4、运输工作结束,医疗垃圾废弃物处理设备,每天做好运输工具的及时清理和消毒工作,做好登记工作;
5、运输人员防护用品齐全,防护措施齐全;
6、转运体掌握职业暴露的应急处理方法。
交接:
1、医疗垃圾数量和重量的交接和登记;
2、医疗垃圾交接数量和重量汇总(各科每月汇总、医疗垃圾回收人员每日)、鉴定人签名;
3、人员交接、交接双方签字,资料妥善保存,至少3年。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l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l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l染病l人或者疑似传l染病l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l醉、精神、放l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