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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2-15 13:49:27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以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围绕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推进从严治向纵深发展。把“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做到“国之大者”心中有数,认真办理重要批示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新时代的组织路线,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铁腕正风肃纪,扎实开展以案为鉴专项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巡视整改工作,切实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
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规则是什么?
针对同一排污单位,同时存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何确定该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环境监管等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明确标准实施规则,《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优先顺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