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利普惠制产地证FORM F 的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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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1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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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栏(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country):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

  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

  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

  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二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此栏列明货物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

  所有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可增加附页;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

  也可在该栏注明“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第三栏(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注明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

 “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如出货后申请证书,应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号;

  如出货当天或出货前申请证书,可只填写BY SEA或BY AIR等。

  装运港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港口,经香港转运可写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应为智利港口。

  第五栏(For official use):供官方使用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Remarks):备注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

  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第七栏(Item number(Max 20)):商品顺序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不得超过20项。

  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因内容过多的,会有加页,这样会产生续页费。

  第八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货物包装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

  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或“见提单”、“见发票”等字样。唛头是

  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需要贴唛的证书,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M”或

 “贴唛”字样,不能留空。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二栏空白处,

  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九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按照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对商品进行详细描述,商品

  的描述以能确定H.S.六位数税目号为准。 应标明货物包装种类及包装总数量,

  总数量应同时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货物无包装,注明“散装(IN BULK)”。

  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或“\”。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

  第十栏(HS Code Six digit code):六位HS编码

  填写对应第八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来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

      (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

       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Gross weight & other ):毛重或其它数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

  第十三栏(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 value):

 发票号、发票日期和FOB货值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

  此栏所填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

  货值为FOB货值(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的出货日期)。

  第十四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

  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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