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汇泽博远(天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电话
- 135-12876566
- 手机
- 13512876566
- 发布时间
- 2022-12-21 11:33:19
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作关系和谐稳定,劳务派遣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作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等法令、行规,劳务派遣公司,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事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运用被差遣劳作者,适用本规则。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运用被差遣劳作者。
同时,还应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劳务派遣方式强迫劳动者置换身份,禁止身份行为;用人单位在依法裁员后6个月内,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限制在相应的行业范围和工作岗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职工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义务的,接受派遣单位有义务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的全部报酬;禁止、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营利性劳务派遣机构,鼓励公益性、无偿性劳务派遣服务等。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虽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款明确了劳动力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的责、权、利,劳务派遣,并在第九十二条中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具体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时并未加以明确。部分用工单位为了规避责任,辟如出现解除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的赔付等问题时,双方容易“踢皮球”,劳动者的权益容易被侵害。因此,笔者建议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时,“责”这一块必须得明确,劳务派遣价格,要具体。如赔偿责任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由用工单位承担;赔付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等。这样,劳动者就不会在他们“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自己权益被“悄无声息”地侵害,打起官司又特吃力。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容易相互推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