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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09-30 10:10:39
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1. 为了规范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
国1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 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1家
3.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
性国1家标准。
(一)符合推荐性国1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
进性。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
果良好。
团体标准提出采信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信建议书。应当包括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
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前景和效益分析、建议归口的技术委1员会等。
(二)采信标准遵守国1家标准版权政策的声明以及涉及专1利为必要专1利的证明材料。
(三)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
度检查记录。
(四)社会团体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