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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2 21:56:41
证券公司的业务
(一) 证券业务的种类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 125 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证券业务包括(1) 证券经纪; (2) 证券投资咨询; (3)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 证券承销与保荐; (5) 证自营; (6) 证券资产管理(7) 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受其客户 (投资者)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其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业务活动。在证券交易市场,证券经纪业务使投资者 (尤其是公众投资者)之间的证券交易活动联系起来,因而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为基本为重要的业务。关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行纪业务时,其与客户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有代理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和居间关系等诸种观点。根据证券行纪活动中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与特点应当将此合同关系界定为行纪合同。这是因为: (1) 证券经纪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经批准进行的营业活动,即证券经纪的受托人须为从事商事活动的经营者。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其受托人并不必然为从事商事活动的经营者:(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此点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代理关系不同,亦与可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委托合同关系不同。 (3) 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须为此向其客户收取佣金,此点可以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不同。 (4) 证券经纪的内容是证券公司受其客户的委托代客户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可以直接决定与相对人订立证券买卖合同。而居间合同的内容,是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显然与证券经纪合同关系有所不同。可见,证券经纪合同的内容与特点为接近民法上的行纪合同,这也是大陆法系学者界定证券经纪合同性质的主流观点。 1] 因此,在处理证券经纪合同关系问题时,我国《证券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没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