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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盛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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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11-23 17:37:58
注销香港公司
需向税局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通知书
申请人需要向税局提交(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童)第 8B 条要求发出不反对撤销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注册书知书)。
通知书一般会于申请人在递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申请费用后的21个工作日内发出,如果香港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则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并将原整通知书递交给税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由请费用。
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局长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