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港牌宝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 手机
- 13826542274
- 发布时间
- 2023-11-28 13:47:42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合伙人——不免税,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 2001 84 号文)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财税问题请评论、私信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