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L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融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L公司)。设立、变更要求如下申请设立融资租L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融资租L公司或者从事融资租L业务。申请设立融资租L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L”字样。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租L”等显示融资租L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yi条 设立融资租L公司,按照以下申报程序:(一)设立融资租L公司,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市级监管部门复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终审”三级监管部门审核程序申报。(二)设立的融资租L公司在取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完成设立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开展融资租L业务。3个月内未完成登记的,书面意见自动失效,县级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并逐级上报。第二条 设立融资租L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须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实缴完成;(二)拟任董事、监事应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信誉状况良好,符合本细则对董监高人员相关规定要求;(三)拟任高ji管理人员应熟悉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应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风控等方面专ye知识、技能;信誉状况良好,符合本细则对董监高人员相关规定要求;(四)从业人员应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风控等方面专ye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在注册地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经营场所;(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设立融资租L公司的股东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股东应当为设立满2年的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主体具备从事融资租L业务相关的行业背景。申请设立融资租L公司的境外投资者,需符合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二)股东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出资额2倍,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债务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主要股东承诺3年内、其他股东承诺1年内不直接或者变相**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者设立信托;(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者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规定。第四条 融资租L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ji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二)个人存在较大数额的未清偿债务;(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总经理,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设立融资租L公司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应至少载明设立融资租L公司的名称、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名册及出资额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股东或者关联方中有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的,简要介绍有关情况)、业务发展模式、风险控制模式及公司治理结构、部门设置、管理团队等;(三)公司章程、股东签署的出资协议;(四)股东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季度财务报表;(五)验资报告(申报前2个月内出具的报告);(六)境内股东提交企业信用报告,境外股东提交信用承诺书;(七)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件;(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ji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境内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境外人员信用承诺书;(十)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股东出具签署的承诺书(申报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十二)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慎监管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融资租L公司设立子公司(SPV公司)、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设立子公司(SPV公司)、分支机构申报程序:1.本省融资租L公司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由拟设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2.本省融资租L公司在省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人逐级上报备案,并按照省外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3.在省外注册登记的融资**公司申请在陕西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融资租L公司须为已纳入所在地监管名单的企业,并获得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在陕西拟设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在省外注册登记未在陕西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融资租L公司,与陕西辖内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必须向业务发生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备业务情况,县级监管部门汇总统计后逐级上报,业务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监管;省外融资租L公司在陕西长期开展业务(业务连续发生1年以上)须报备展业。(二)设立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融资租L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2.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稳定,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用记录良好;4.缴付子公司必要注册资本;5.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监管租L达标,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三)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融资**业务1年以上,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稳定,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业务开展及管理等方面具有成熟经验,能够有效支持SPV公司开展特定融资**项目;2.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用记录良好;3.缴付子公司必要注册资本;4.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监管指B达标,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单一SPV公司对应单一融资租L合同或者单一承租人,每个SPV公司实行单独管理、核算。(四)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融资**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且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2.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稳定,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用记录良好;4.拨付分支机构必要的运营资金;5.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监管**达标,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融资租L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SPV公司)、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至少载明设立公司的名称、经营场所、运营团队、营运资金或者注册资金等;(二)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季度财务报表;(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证明;(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定)、筹建负责人及拟任高ji管理人员简历;(五)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六)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慎监管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融资租L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经营场所、调整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定);(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公司名称提供);(五)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地址提供);(六)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慎监管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融资租L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ji管理人员,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定);(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ji管理人员应提供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及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相关要求;(四)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慎监管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融资租L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定);(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四)验资报告(申报前2个月内出具的报告);(五)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六)股东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季度财务报表、纳税或者收入证明、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减资提供);(七)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慎监管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融资租L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股权、新增或者退出股东,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定);(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四)验资报告(申报前2个月内出具的报告);(五)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六)股权转L协议;(七)变更股东相关资料: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一个季度财务报表及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相关要求;(八)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慎监管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融资**公司进行企业合并,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合并申请书,内容应至少包括合并情况说明,载明合并设立融资**公司的名称、经营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合并协议;(三)验资报告(申报前2个月内出具的报告);(四)合并前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股东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定)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需更名);(七)合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ji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相关要求;(八)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件;(九)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慎监管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融资租L公司进行企业分立,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分立申请书,内容应至少包括分立情况说明,载明合并设立融资租L公司的名称、经营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定)、分立协议;(三)分立前债务清偿、债务担保及通知债权人情况说明;(四)分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ji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相关要求;(五)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季度财务报表;(六)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的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九)各级监管部门基于审慎监管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融资租L公司不再从事融资**业务,应当书面申请去除企业名称中“融资租L”字样,变更经营范围,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对存量融资租L业务及债务进行妥善处置。融资租L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责任承接等做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接受县级监管部门监督。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县级监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督促企业发布社会公告并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各级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取消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十五条 融资租L公司不再经营融资**业务,应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公司终止(退出行业)申请报告;(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定);(三)提供存续业务处置方案及清税情况报告;(四)经有权机构确定的清算报告或者因破产注销需提交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终止(退出行业)公告;(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债权人公告。第十六条 融资**公司在获准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结变更登记。融资**公司在获准同意不再从事融资**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融资租L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申报资料应规范装订,编制目录与页码,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各级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融资租L公司设立,变更一站式综合服务可咨询深圳市欣鸿商务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