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含有贬低他人的内容

发布
深圳泰好赔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
13823288593
发布时间
2023-12-14 00:11:39
产品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泰好赔科技有限公司

运营总监:
吴文兵(先生)
手机:
13823288593
地址:
深圳宝安区松岗艺展四路盈硕商务大厦632室
行业
产权商标 深圳产权商标
浏览统计
1次
我们的其他产品
广告相关搜索
拨打电话
QQ咨询
请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