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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12-14 09:21:55
1.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每月发生的工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我是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我购买用于家庭日常出行的小汽车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呢?
答:不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我以个体户的形式经营了一家超市,购进的货物有一部分也会用于家庭支出,无法划分,应该如何进行生产经营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招聘员工后,给员工和业主本人购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都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是否有扣除限额规定?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我今年新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是否可以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6.我名下注册了多家个体工商户,还能否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购买力。“钱袋子鼓起来”是居民消费的底气,居民收入水平直接决定了居民消费能力。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蹄疾步稳,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一系列组合拳,上亿自然人纳税人税收负担明显减轻,综合所得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纳税人,大部分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下一步,应更充分发挥税收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着力增加居民收入,提升消费能力和意愿。一方面,持续推动财税制度改革,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针对性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完善慈善税收政策体系,激励与引导社会资源进入第三次分配,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和精准性。
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培育新的增长点,充分挖掘消费增长的潜力。税收政策是推动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措施,减税降费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还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技术进步,进而优化产品供给。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文化旅游、养老、教育等领域消费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这就需要税收政策在提升传统消费、助力消费升级方面适时调整、精准发力。根据当前居民消费和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相关部门要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针对研发项目的判断、管理与评估制度,提高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和准确性,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适应消费升级新要求,带动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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