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瑞仕国际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 电话
- 00-13928413646
- 手机
- 13410660702
- 微信
- 13410660702
- 发布时间
- 2023-12-15 07:56:35
除应符合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自律规则要求外,办理场外期权牌照合规要点包括:
(一)受托管理机构基本条件
财政预算资金一般以“受托管理”或“注入资本金”方式由国有企业受托管理,并由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场外期权牌照暂行办法》《暂行管理办法》未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要求,河南省财政厅于2017年2月颁布《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受托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内依法注册设立,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2.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投资公司;
3.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基金管理经验和与之适应的管理团队;
4.诚信经营,依法合规运作。
(二)遴选基金管理人
《办理场外期权牌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高管人员、合规、场所及内控制度等规定,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强调遴选基金管理人要综合考虑团队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出资实力等,预设好前置条件,确保专注管理。
为进一步降低道德风险并确保专注管理,如申请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系关联方的,应由申请机构承诺对基金管理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规定子基金在完成一定投资任务前锁定关键人员不参与相同或相似领域基金的募集和管理。
(三)投资限制
《暂行办法》《暂行管理办法》分别规定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实施以下投资:
1.发改委《办理场外期权牌照暂行办法》
(1)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2)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3)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4)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5)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结合发改委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投资交易类股票的例外规定及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交易类股票规定,部分地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如洛阳市知识产权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将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例外情形具体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所投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分股未出让及其配售等。
(四)托管
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定规定公司型、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不托管,但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办理场外期权牌照暂行办法》《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托管,《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具备牌照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实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托管机构具体职责。
(五)分散投资
为落实杠杆放大、防范风险要求,《办理场外期权牌照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针对投资领域,《暂行办法》明确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实践中对上述规定存在较多解读,例如将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解读为母基金性质,并通过再参与设立子基金方式实现分散投资。如采取该等方式,建议在政府投资基金实施方案中对资金杠杆、分散投资要求均提前明确,有的放矢。
(六)强制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应预设好退出前置条件。《办理场外期权牌照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政府出资自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的情形及定价依据。
结合实务,建议在基金合同中进一步明确触发情形下政府出资有权“优先”退出并获得分配,以明确资金来源;并考虑在触发退出情形中增加“基金管理机构或申请机构违反相关承诺,或向引导基金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子基金运营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认可的”等触发情形,进而落实自管理人遴选直至投后管理报送文件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调子基金应依法合规经营,也利于在子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员变化等情形时行使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