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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8 14:34:35
老挝进口回程班列 进口粮食清关 中老铁路进出口货运
粮食进口清关
从今年的进口情况来看,我国粮食进口整体呈现量减价扬,进口金额增加四分之一。前8个月,我国进口粮食万吨,同比减少9.9%,进口金额3682.1亿元,进口均价每吨3567.1元,同比增长25.1%;大豆进口减少574.8万吨,进口均价每吨4354.5元,同比上涨25.6%。
一、进口粮食料具体流程:
1、进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2、查看拟进口的粮食及其输出国家/地区是否在我国允许进口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之内,名录清单详见上文。
3、如果进口粮食在允许进口名录之内,应核实拟进口口岸是否获得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资质,核实拟加工、存放场地是否为指定场地。
4、进口粮食货主应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5、进口粮食及植物源性饲料之前,应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现场查验前,进境粮食承运人或者其等贸易凭证;
(4)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5)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6)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三、注意事项:
1、因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进境未列入海关总署准入名单内粮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进境特许检疫审批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根据海关总署相关公告,德国甜菜粕、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乌克兰油菜籽粕(饼)等粕类无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具体请在海关总署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
3、进口粮食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1).国外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递交企业注册登记名单。
(2).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派出专家实地核查。
(3).经审查合格,批准注册,并通报输出国家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