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作用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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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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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作用是什么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广电总局曾发布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通知。

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第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 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

第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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