膏药贴需要办什么手续?
现在全国做膏药OEM贴牌代加工的厂家有很多,然而有许多客户有这样 的疑虑,在产品的包装上能不写生产厂家的名称吗?在这里,我详细的介绍介绍写与不写有哪些优缺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膏药作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要受到管 理局相关规定的制约,膏药OEM代加工要求必须写膏药产品名称、膏药产 品描述、预期用途、使用方法、生产备案号和生产企业和地址。所以正规的 膏药生产厂家必须按规定写上这些
什么是保健用品?保健用品应该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很多朋友都是做产品的,对产品手续这边认识的比较少,,今天我再这里跟大家讲讲保健用品手续问题。
保健用品系指对人的身体机能有一定调节作用的外用保健用品,不能代替药品来。
保健用品可以做的产品剂型有:
1、膏剂(各种疼痛膏、理疗膏、姜膏等膏剂产品)
2、粉剂(外敷粉、热敷粉等粉剂产品)
3、贴剂(颈肩腰腿贴、贴、乳腺贴、睡眠贴等贴剂)
4、液体(疼痛液、精油、淡斑液、减肥液等液体产品)
有好的中子怎么进入市场销售?
好的方子,想要打开市场,生产,销售?首先,您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产品的批号,有了批号,您的产品才能合法有效地走入市场,在全国范围内生产和销售。
关于中上市,相信您存在很多困惑——不同类型分别要办理什么批号呢?
首先要清楚的是,中药分为口服和外用两大类,两大分类中分别包含各种不同的产品。
口服——按剂型可以分为固体(颗粒、片剂、粉剂、袋泡茶等)和液体(如酒、植物饮料、乳饮料等)。按包括、壮阳、行气、化瘀、解火、健胃消食、生发育发、失眠多梦、咳嗽、妇科、糖尿病等类型。
外用——按剂型可以分为固体(药贴、粉剂、膏等)和液体(擦剂,洗液,喷雾,面膜精华液等)。按可以分为风湿膏药、跌打损伤药、皮肤剂、痔疮膏、鼻炎粉、烧伤膏、美、霜、抑菌液、康复理疗仪等。
目前的市场上,由于申办国药准字批文的时间和费用是一般的膏药生产企业无法承受的,所以,在申办膏药批文时,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性的批号申办,另外在配上国家检测中心的一份CMA报告
办理流程:
1、前期咨询、报价;
2 、签署合同;
3、根据客户提供资料编写编制及备案所需全部资料;
4、提供草案给予客户,根据客户意见进行修订;
5、组织资料申请备案或网上备案公示;
6、客户确认,开具,付款。
编写及备案需企业提供的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拍照、产品信息、工艺、产品使用说明书
技术参数(如有请提供)、包装形式(用何种材料包装,以何种形式包装)产品图片(照片)、产品结构和原理图(简单的结构示意图(如涉及请提供)
专利相关(提供专利号即可)、检测报告(如有请提供)
什么是妆字号
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的概念尚没有统一定义。欧盟现行的《化妆品规程》中定义化妆品是接触于人体外部(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者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的物质和制剂。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化妆品的定义是:用涂抹、散布、喷雾或者其他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能够起到清洁、美化,促使有魅力或改变外观的作用。日本对化妆品的定义是:为了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抹、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是对人体作用缓和的物质。
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一书中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个定义从化妆品的使用方式、施用部位以及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
虽然各国对化妆品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化妆品的作用部位是人体表面,包括皮肤表面、毛发表面及指甲表面等部位,市面上销售或者一些美容机构使用的(皮射用)、、肉毒杆菌素等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中药产品怎么备案
通常想给一个产品申请批准证书的过程很繁琐,过程也会拖很长时间,从一开始的配方研究论证到小试研究,中试生产,再到抽样送检,这个过程已经很复杂了,会浪费申请人很多的精力与时间,其实这才刚刚开始,接下来的理化,毒理,功能等试验又要等待很长时间,下面要开始准备整理所有的申报材料,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才会受理,他们要进行试验现场考核,还要样品试制现场考核,后才会技术审评和复核检验,还有行政审评,以上所有的审评都通过后就能获得国产的批准证书。从以上的流程就能看出要是自己去申请,要浪费特别多的人力物力精力。这些事情其实也是可以简化的,这些事情可以交给的外包公司去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