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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07 15:00:5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124. 以下是详细说明:
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例如,某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该员工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都需由用人单位来支付49.
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的责任变化: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如参保后新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5.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注销登记,那么其经营者应承继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承担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 。例如,某电器厂未为员工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发生工伤后,电器厂经营者魏某某在仲裁过程中将电器厂注销登记,法院最终判决魏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