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对外投资补备案代办服务,ODI投资备案,必看

发布
吴忧优财税(深圳)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
吴忧优财税全流程服务
服务周期
各地不同 一般2-3个月
备案可行性
可电话或微信详细沟通
电话
19867754005
手机
19867754005
发布时间
2024-12-28 09:21:14
产品详情

odi备案申请条件:

 

符合 “境外投资” 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较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需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 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深圳奥尔赛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专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专邺、高效、全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企业顺利开启出海之旅。

境外投资备案_注册海外公司_全国境外投资备案_境外投资备案办理_境外投资备案咨询_ODI备案咨询_新设境外投资备案_并购_增资ODI备案_划转odi备案_企业境外投资证书_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应先办理 ODI 备案,再注册成立海外公司

根据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需先通过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审批,拿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后,才能前往投资目的地进行公司设立等后续操作。这是正规的投资流程,遵循该流程能确保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未履行备案手续而面临处罚等风险.

不过,目前部分城市的流程规定有所放松,对于已经在境外设立公司的,也可以补办 ODI 备案手续,但如果补办失败,则境外的子公司只能办理注销。具体政策可点击咨询 奥尔赛斯商务顾问


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登记

特殊业务需求:

     海外上市:对于计划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尤其是采用红筹结构或VIE架构的企业,ODI备案是必需的。它有助于企业满足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境外融资和资本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发展奠定基础.

     返程投资:若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有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的需求,在国内新设外资企业开立外汇银行账户时,银行会要求提供之前国内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投资所申请的ODI备案文件,以确保外资公司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财务报表合并:当企业的投融资需求较大,需要合并财报时,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可以合理地将境外子公司业务并表,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登记

合规合法性需求:

     遵守国内法规:中国政府对资本向境外流动进行严格管控,办理ODI备案是企业遵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法规的必要举措,可避免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处罚,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符合国际规则:在国际商务合作中,ODI备案是企业合规经营、透明度高的重要标志,有助于企业遵循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投资项目在国际层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新设odi备案材料清单:

 

《境外投资备案表》;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章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资金证明;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其他材料(如:境外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国资委备案材料、产业布局与投资监管平台截图(国有企业)。

注: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只需提供 1、2、3、4 项材料。


南京境外投资备案证书,成功案例

问:境内企业参与境外的油气区块项目投 标,是否需要在参与投标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 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 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 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 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境内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标,无需在参与投标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企业可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 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在 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问: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 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 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等行为核准、备案机关是否可 以受理? 

答: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 核准、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 受理。


问: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内企业 B 收购其控制的 境外企业 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上述投资活动是否 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 业b,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问:境内企业 A 控制的境外企业 a 拟在境外发 行债券, A 拟为 a 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 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 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 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 资金不用于11号令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问: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外子公司 a1 注资,并 由 a1 收购境外企业 B, A 已按上述收购方案取得境外投 资备案通知书,现 A 拟将路径公司 a1 调整为 a2。上述情 形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答: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发生变化,仅 路径公司发生变化的,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可在项目 完成情况报告表中予以说明。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 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 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吴忧优财税(深圳)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越(先生)
电话:
19867754005
手机:
19867754005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社区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三层329室
邮件:
odi0088@163.com
行业
商务服务 深圳商务服务
我们的其他产品
拨打电话 请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