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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财国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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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9.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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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3-17 10:04:46
1、机构名称: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亿
3、注册地址:中国
4、业务范围:融资性担保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贷款:无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股权转让
10、转让价格:800万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融资担保公司应提前90日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经县(市、区)、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核,提前60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的,应按上述时限要求逐级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将经营许可证缴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履职要求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的除外。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确定后,应在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定之后15日内以公文形式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备案,对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机构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