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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09 09:34:38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新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以下情形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协会报告:
一般事项变更
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 / 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股东 / 合伙人、关联方(如新增或退出关联机构)。
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关键事项变更(需专项法律意见书)
控股股东变更:持股比例≥50% 或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变更:追溯至终自然人、国资企业或境外金融机构(穿透核查)。
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需核查其基金从业资格及合规背景。
二、变更流程与材料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股权 / 高管变更后,同步更新营业执照等文件。
投资者披露
向全体投资者公告变更事项,取得书面确认(如合同约定需投资者同意)。
法律意见书
变更原因、股权结构真实性、实际控制人穿透路径。
新股东 / 高管的合规性(如无冲突业务、无不良信用记录)。
关联方是否涉及民间借贷、P2P 等禁止业务。
关键事项变更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重点核查:
系统填报与审核
通过 AMBERS 系统提交变更申请,上传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
协会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后生效。
三、关键注意事项合规红线
禁止行为:通过股权代持、抽屉协议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
持续要求:变更后需维持专职高管≥2 人,股东 / 实际控制人需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特殊情形处理
关联方变更:新增关联方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说明业务协同性;若涉及冲突业务(如房地产开发),需整改或承诺无利益输送。
外资股东:穿透后外资比例不得超过 49%(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另有规定除外)。
风险防控
变更前自查历史合规记录(如是否存在未备案基金、失联风险)。
同步更新托管协议、外包协议等关联文件。
四、常见问题Q:变更控股股东是否需要全体投资者同意?
A:需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明确要求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Q:法律意见书能否合并出具?
A: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出具一份综合法律意见书,但需分别说明各事项。
Q: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的后果?
A:协会将暂停新基金备案,并可能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Q:外资实际控制人是否需额外审核?
A:需提供境外主体受金融监管的证明,且穿透后符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建议:重大事项变更前,建议提前与协会沟通材料清单,并聘请机构核查股权结构及合规性。变更后需持续关注协会公示信息,确保无异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