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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财国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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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9.00/件
- 地区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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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3-17 10:04:46
1、机构名称:北京xxxx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
3、注册地址:北京
4、业务范围: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接受委托从事票据中介外包服务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无
7、是否贷款:无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股权转让
10、转让价格:5.5万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要求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在涉及外包服务分包时应当要求:
(一)不得将外包服务的主要业务分包;
(二)主服务提供商对服务水平负总责,确保分包服务提供商能够严格遵守外包合同或协议;
(三)主服务提供商对分包服务提供商进行监控,并对分包服务提供商的变更履行通知或报告审批义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异常情况。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目录、服务水平协议以及服务水平监控评价机制,确保相关监控信息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数据至少保存到服务结束后三年。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建立服务效能和质量监控指标,并进行相应监控。常见指标包括:
(一)信息系统和设备及基础设施的可用率;
(二)故障次数、故障解决率、故障的响应时间、故障的解决时间;
(三)服务的次数、客户满意度;
(四)业务需求的及时完成率、程序的缺陷数、需求变更率;
(五)外包人员工作饱和率、外包人员的考核合格率;
(六)网络和信息安全指标、业务连续性指标。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内控及安全管理进行持续监控,关注其因破产、兼并、关键人员流失、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发的财务状况恶化及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防范外包服务意外终止或服务质量的急剧下降。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控到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督促服务提供商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或未及时纠正的,应当及时约谈服务提供商高管人员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的服务提供商,应当暂停或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关联外包,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推动母公司或所属集团将外包服务质量纳入对服务提供商的业绩评价范围,建立外包服务重大事件问责机制。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到期前,就是否继续外包进行评估决策。外包服务结束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服务提供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服务提供商后续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具有持续性特点的外包服务,银行保险机构终止外包或更换服务提供商前,应制定周密的退出和交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