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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4-09 16:49:28
上海有限公司注销所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决定注销的文件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说明:1.决定注销的文件:系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系公司自行解散的,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系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2.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由清算组制作,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字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签署的确认意见。清算报告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能出具(公司章程约定公告时限长于法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3.企业办理清算组备案后,登记机关会发放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在办理注销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合并协议/分立决议中载明接单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