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告审查表》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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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16: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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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的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以及下列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三)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根据广告形式不同提供的材料不同广告形式包括:视频、声音、图片三种形式

  (2)办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3)广告内: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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