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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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16 16: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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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制度

(一)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二)备案的经营食品种类

经营食品种类主要包括: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 、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卷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燕窝产品类、境外远洋捕捞。

除上述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3.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4.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注: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办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具体流程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选择“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进入备案信息填写页面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并提交,同时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备案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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