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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04-16 16:45:05
检疫审批流程
1.查询产品准入情况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应在我国的准入名单内,相关信息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动植物部分请进入“动植物检疫司”子站查询,动植物源性食品请进入“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子站查询。
2.进口企业资质备案
首次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前,收货人或者代理进口商须办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并在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
3.填写申请信息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分别在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填写相关信息。
申请单位须提供的特别材料
进境活动物:
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须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场使用证;
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Ⅰ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须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进境生物材料:
进口Ⅰ级和Ⅱ级风险产品,须提供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进境粮食、烟叶、肠衣、毛燕: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无需提供)。
进境水果:
指定冷库证明文件。
进境饲料:
Ⅰ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过境动物:
说明过境路线;
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5.受理时限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进境生物材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