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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财亿诺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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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5-10-12 09:33:24
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服务!
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服务!
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 QDLP 等试点机构)若陷入 “无在管私募基金” 的第四类经营异常情形,根据文件规定,不仅将被限制新增展业,还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证明持续符合登记条件。此类情形虽未直接列明注销条款,但实践中,若无法证明 “具备重启展业能力”,将被认定为 “空壳机构” 予以注销。此时,一份能充分论证团队实力、项目储备与合规基础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是守住资质的关键 —— 而我们的服务,正为您打开这扇门。
第四类异常中 “无在管基金” 的风险,核心在于 “持续经营能力存疑”。文件强调,此类管理人需证明 “并非因合规问题导致无在管基金”,且具备重启业务的资源与机制。例如,某其他类私募机构因原有基金清算后未及时备案新基金,被协会质疑 “无实际展业意愿”,因法律意见书未充分展示项目储备,终被注销。这提醒我们:空窗期的合规论证,比业务开展期更需支撑。
我们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针对 “无在管基金” 场景构建 “成因 - 储备 - 规划” 三维论证体系。首先,厘清无在管基金的合理成因:通过梳理基金清算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说明是战略调整(如聚焦新赛道)、市场环境(如行业周期下行)还是项目周期(如等待优质标的)导致的暂时状态,与 “违规被清退” 划清界限。其次,展示重启展业的扎实储备:团队层面,核查核心成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过往管理基金的 IRR(内部收益率)与 DPI(投入资本分红率),证明能力;项目层面,整理已完成尽调的储备项目资料(如财务预测、风控报告、合作意向书),说明新基金备案的可行性;制度层面,完善基金募集、投后管理等内控制度,附流程示意图与责任分工表,证明具备合规运作能力。后,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 “重启时间表”:如 2 个月内完成新基金备案材料、6 个月内完成首期募集,用具体计划打消监管疑虑。
某其他类私募机构因原有基金到期清算,新基金筹备滞后导致 “无在管基金”,触发第四类异常。我们介入后,协助其整理核心团队过往管理基金 “IRR 22%、DPI 1.8” 的业绩数据,补充 3 个半导体领域储备项目的尽调报告,制定 “3 个月内完成新基金备案” 的详细流程。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因论证充分、规划清晰,获协会认可,为其争取了恢复展业的机会。
“无在管基金” 不代表 “无价值”,关键在于用论证证明潜力。选择我们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您将获得:成因梳理定位、展业储备系统呈现、合规规划严谨设计,让力量助您保住资质、重启征程。现在联系我们,即刻启动价值证明程序,莫让暂时空窗成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