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医疗器械CE临床评价:国内医械临床试验数据可以用于欧盟临床评价?并非“不能用”!而是“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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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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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械企的国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能用于欧盟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但必须在一定情形或符合某些条件下,并非简单的全盘复制照搬,而是需要严谨、系统的评估与论证过程。

欧盟MDR法规尤其重视临床证据的充分与科学性,但并未对临床数据来源作限制,其核心原则是数据的质量、有效性和关联性性,并非来源地。

本期具体解答:国内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欧盟临床评价,面临哪些挑战、符合哪些要求?

 

一、国内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欧盟临床评价会面临哪些挑战?

NB公告机构的审查重点:通常情况下NB机构审核员对出自非欧盟地区的数据更为审慎,较可能提出详细问题,重点关注GCP合规性、与欧盟人群关联性,因而准备详尽的差异分析报告将大有助益。

语言要求:提交至NB机构的关键文件,内容涵盖临床试验方案、报告、知情同意书模板、伦理委员会批件等,通常应提供英语翻译。

与NB公告机构的监管沟通:械企应当于项目早期同签约的NB机构进行沟通,获悉机构对使用国内临床数据的特定要求和期望。

欧盟新规更严格的要求:对比旧指令,MDR新规对临床证据要求有明显提升。即便是原本为国内NMPA注册而设计的稳健试验,也可能需要额外分析才能符合MDR的深度和广度要求。

 

二、国内临床实验数据,怎样证明科学有效性、同欧盟人群的关联性?

此为全部论证过程的中心,械企应当向公告机构证明:国内数据足以支撑器械用于欧盟市场的安全和性能要求。

符合GCP原则:国内临床试验必须严格遵循国际公认的GCP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虽然国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与ICH-GCP/EU-GCP在原则方面高度一致,但械企仍需要详细说明试验实施过程(如伦理审查、知情同意、数据记录与核查、监查等)完全满足GCP的高标准要求。

试验设计充分:试验设计(如对照的选择、终点指标、统计方法等)必须科学合理,并符合MDR附录XV中其器械类别所对应的临床评价要求。

临床性能可转移:械企应当论证从中国人群所得到的临床结果能够外推至欧盟人群,此时需考虑因素有:

医疗实践差异:诊断标准、治疗方法、医师操作习惯、护理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遗传或生理差异: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到器械安全有效性的种族或生理差异;

疾病流行病学:疾病的严重程度、流行亚型等在中国和欧盟地区是否近似。

数据质量与完整:临床数据必须保持完整、准确、可追溯,而公告机构可能针对原始数据开展源数据核查。

 

三、国内临床试验数据,如何应用到欧盟临床评价报告中?

MDR法规下临床评价为持续性过程,体现于临床评价报告,而国内临床试验数据在该报告可能承担以下功能:

等同性论证组成部分:若械企声称其器械与欧盟已上市器械“等同”,其国内数据可用于支撑技术、生物学、临床特性的相似性。

文献数据组成部分:若国内的数据已发表于经同行评审的国际期刊,则可作为现有科学文献一部分被引用与评估。

当前临床数据的主体:若该器械主要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则其国内研究报告可作为临床评价报告CER中关键的部分,其制造商应当针对此核心要求开展全面分析。

对欧盟数据的补充:某些情况下国内数据可作为欧盟或其他地区数据的补充,共同构建完整的临床证据。

 

四、观点总结

****,可见核心问题在于:国内数据并非“不能用”!而是“怎么用”?建议械企重点关注以下工作:

前瞻性的设计:若械企本就具有进入欧盟市场的规划,则应尽可能将试验设计到兼顾国内和欧盟要求。

系统化的论证:临床评估报告不应只呈现数据,而应设立专门章节详细论证国内数据的GCP合规性、科学有效性、对欧盟人群和医疗环境的关联性。

充分的文件准备:保障全部临床试验相关原始文件的齐全、规范、随时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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