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典当行”,有些人思想还停留在它是旧社会的高利贷机构,认为“典当行”是藏污纳垢的场所,应该取缔。
现实中,类似的“典当行”替人“背黑锅”事件也不少:如有的民间借贷机构,打着“典当行”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洗钱、套路贷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另外,有的客户向“典当行”融资后,相关融资信息被银行得知后,银行会将该信息列为不良记录,再向银行融资就会受到限制,其实都是对“典当行”的偏见与歧视。
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发挥典当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此外,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也明确指出,“本市鼓励典当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根据这些文件的指示精神,典当行业作为银行的有益补充,始终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服务对象,满足了它们小额、短期、快速的融资服务需求。
设立典当行的条件:
1.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 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3.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例如:录像设备、防护设备、保险柜、报警装置等;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持有典当行51%以上的股份;参与出资入股的纯内资企业经营期限三年以上,最近两年盈利,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
6. 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华越国际江经理表示,《典当管理办法》于2005年2月9日颁布,该管理办法较老旧,已不适应我们目前的经济水平,今年典当行管理权已移交至各地金融监管局,已有意向对该管理办法进行更新。届时,申请门槛将会更高。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一)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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