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房产法律咨询律师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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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17: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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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房产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目前上海市范围内,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案件涉及期房和现房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绝大多数法对于动迁案件中安置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若是不主张期房仅是要求动迁安置款,对于这种纠纷,法是受理的。但是如果在此处已经获得了现金补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来是不能再另行主张房屋。因此若要主张期房,只能等到房屋造就且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起诉。如果主张货币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执行困难,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在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冻结资金。

静安区张园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上海市人民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上海市人民办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人民办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2012〕9号)、上海市建设管理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5、上海市人民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3号)

6、住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7、上海市人民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人民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8、上海市人民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

10、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规范〔2018〕6号)

11、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由政府依照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石门一路、南至威海路、西至茂名北路、北至吴江路。

(二)具体门牌号:石门一路251弄6号-18号(双号);石门一路315弄6号;石门一路315弄9号-33号(单号);威海路590弄106支弄2号;威海路590弄84支弄(全部);590弄72支弄(全部);590弄56支弄(全部);590弄69支弄(全部);590弄64支弄1号、3号;590弄61支弄(全部);590弄48支弄(全部);590弄40支弄(全部);590弄35支弄(全部);590弄1号-7号(单号)、41号、59号、77号、89号;威海路596号、598号;茂名北路 190号-282弄(双号,含200弄、210弄、 220弄、230弄、 240弄、250弄、264弄、274弄、282弄)。

四、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按照《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2013〕9号)文件执行。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签约,多个继承人的可公证委托书委托代表签约。

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公有直管空置房屋由授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退占用房屋人员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

六、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lt;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gt;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二)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房产律师咨询在线,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表格略):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属于唯租部位的阁楼,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被征收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私有居住房屋中的阁楼(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房产法律咨询律师,在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房产房产关于东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东营社区居民委会土地位于峨眉山路以东、烟台路以北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54.7125亩,涉及农用地54.7125亩,其中:农村道路2.5845亩、坑塘水面52.128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东营市东营区征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级区片,征补偿标准为7.1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房产拆迁咨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88.458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75.5万元,共计补偿总额175.5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88.4588万元,由东营区财政局拨付到东营社区居民委会账户,由居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东营市人民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82.0688万元,由东营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东营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文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经东营市人民研究同意,对东营社区居民委会安排(保留)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东营社区居民员会用于生产经营,安置村民再就业。具体事宜由东营社区居民委会按照东营市人民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在东营社区居民委会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济宁市人民决定,为满足任城区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任城区安居街道西张桥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任城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任城区人民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105国道西侧、西十二路北侧(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8861平方米,其中水浇地17999平方米,农村道路426平方米,沟渠436平方米。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75.4073万元,由任城区财政局拨付到西张桥村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任城区人民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42.4373万元,由任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任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由安居街道和西张桥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房产,于土地被征收后,对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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