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人防工程 胜和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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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05: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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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中堂人防工程,确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防办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敬老院、福利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要逐步健全人防工程施工留审查机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和计划审批权限,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委托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有关审查机构具体实施。承担审查任务的审查机构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规定的资质条件。在目前工作启动阶段,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所属人防工程设计院(所)成立过渡性的审查机构,待条件成熟后,再按“独立法人的中介组织”逐步进行改革、调整和完善。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中国华优建筑设计院承担人防工程大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 ,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或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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