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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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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07-11 12:57:24
通过本所律师办理的大量的案件,小编发现其实很多案件如果前期做好了对合作相对方的了解和调查,是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损失发生比率的。
案例重现
关新在担任某国有企业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期间,经过朋友某劳动局干部姚生明的介绍,指令下属与通大公司业务部刘海根签订500吨线材的购销合同。关新在签订合同期间对签约对方通大公司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货源情况不调查,虽经下属一再提醒仍一意孤行。而事实上,在签订合同时,通大公司已终止和刘海根的承包协议,业务部已不存在,而刘海根没有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只是想借此合同骗钱还债。
由于关新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国有企业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近130万元的合同款被刘海根骗取后挥霍,无法追缴,致使公司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关新的行为已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是一个真实的因疏忽大意对合作相对方审查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
对合同主体的审查,不能简单的听取对方的介绍,也不能轻信对方提供的保证和承诺。
除了智能法律顾问服务系统这一重磅,2019年安博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常法服务”)在继续沿用“公司化、团队化、及时化”的独特服务模式之外,还引入了“alpha”作为律师协同办公软件进行常法服务升级和改革,具体服务模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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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alpha还具有行业雷达功能,能够实现对每个行业的法律风险及需求进行大数据分析,以便我们为贵公司提供更加实用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不用法、不懂法、不守法而可能遭受的一种法律责任,或者是商业利益的减损。企业法律风险具有隐蔽性强、发生频率高、影响大、范围广、情况复杂、治理成本高等特点。由于法律风险具有以上特点,使其不容易为企业所认识和发觉,导致目前很多企业不够重视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使企业的发展危机四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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