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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07:55:46
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
我条 为规范和完善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非江苏省工商行政我(以下简称“省局”)登记注册,栖霞区公司注册,但名称前冠以“江苏”或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以下简称“冠省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自被撤销公示之日起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 对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栖霞区公司注册办理,公示机关应该在公示机关的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被撤销公示之日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二十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示机关提交登记机关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示机关经核对后换发《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