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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7 07:43:09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建邺区公司注册,建邺区注册公司,建邺区营业执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建邺区公司注册,建邺区注册公司,建邺区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建邺区公司注册,建邺区注册公司,建邺区营业执照建邺区公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