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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郡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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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6 20:08:52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1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项目风险规避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实践中,大多数有限公司的简单收购通常是一次性完成的,即一次性收购至控股比例;但上市公司出于税收、安全性以及资金压力等方面考虑,多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并购模式。同时,在收购之前,并购方通常会要求目标公司先进行重组,将无关资产和人员剥离,仅留有收购价值的资产,既可以降低目标公司估值,又能隔离无关风险,常见清理目标公司的方式为减资、分立、划转等。
并购以实现目标企业控制权为目的,根据控制程度可分为完全控股、绝1对控股、相对控股,即分别持股目标公司100%、67%以上、51%以上。三种比例该如何选择?需结合并购方资金状况、对原股东依赖程度、目标公司的控制能力、交易双方合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决定。如并购方需全方面掌控目标公司、又无需原股东在市场、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且并购方资金充足时,可直接选择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