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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3 07:13:29
因此,1993年《公司的法》明确要求整体变更参照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并基于此原则,将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要求与股份公司设立要求合并为一章处理。但2005年《公司的法》及2013年《公司的法》将整体变更需符合股份公司条件及设立程序调整为了仅需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条件,有限公司变更程序,对程序不再按照股份公司设立要求执行。因此,《公司的法》第四章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性要求并不再适用于第九条规定的整体变更情形。
1)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 第十二条第1款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东村镇公司变更程序,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变更申请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规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规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的法规和国无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