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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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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调解无效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夫妻感情确已  调解无效是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法定理由,也叫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准予离婚的根据。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合同纠纷立案,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调解无效”是人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河西合同纠纷立案,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或没有完全,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如何进行协议离婚的程序

如何进行协议离婚的程序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西青合同纠纷立案,人民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津南合同纠纷立案,诉至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如果感情没有或者尚未完全,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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