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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2 11:01:33
搭乘滴滴快车和顺风车事故责任主体的异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身边经常使用的网约车无外乎滴滴快车和顺风车两种,笔者通过查阅、研究裁判文书网大量案例,发现两种出行方式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有*区别,具体如下:(一)搭乘滴滴快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问题北京第二中院在2017年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认为,私家车主在注册成为滴滴车主后,其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和平合同纠纷立案,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河西合同纠纷立案,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被告车主在注册成为滴滴司机后,每月平均运营50-60单,其行为已经使其车辆的用途从非经营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该营运行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尽管车主提出本次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运营期间,但此抗辩意见并不能~其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不利后果。故判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滴滴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应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制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主体责任。(二)网约车的经营不同于一般的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四条仅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但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审查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资质、信用情况、有无记录等。有学者就指出,作为营利性网络交易平台,不仅应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亦应审查其有无相关资质、信用记录、记录等情况,审查不严导致一定后果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滴滴有支配管理权并从中收益,应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以“运行支配和运输利益”作为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即对运输车辆享有支配、管理权的主体和运输获利方应承担责任。根据危险责任理论,危险源的开启者、从事危险活动者、保险方和获利方共同承担责任。滴滴接到乘客订单后,派发给车主,显然滴滴系危险源的开启者,车主无权议价,只能被动地接受支配管理,后又从车主的报酬中抽取提成获利,综上,合同纠纷立案,滴滴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及复印件、及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