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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2 20:12:22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按照我国海关的监管方式,上述九项暂准进出境货物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监管方式的报关程序: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暂时进出口货物。
(一)受理进口前备案及预申报
这是针对进出口展览品的特殊监管措施。对于其他暂准进出口货物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海关批准;在进口前预申报,实际进出口时可简化手续,加速放行。
(二)暂准进口货物现场监管
在这阶段,海关的任务是受理暂准进出口申报,从中国出口到中东物流选择,凭当事人提供的ATA单证册,对没有实行ATA单证册的,凭当事人提供的经选择查验和复核放行,从中国出口到中东,允许货物在暂予免税的情况下进出境使用。
(三)监督按特定目的使用
暂准进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应该用于事先确定的特定目的,在这个阶段,海关的任务就是根据暂准进口货物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有选择地抽查实际使用状况。对货物在使用期间因故、因需做出各种处理的,应区别情况处理,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复出(进)口监管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境内外的使用均有规定的期限,期满前均应复出(进)口。海关应验凭原ATA单证册,办理复出(进)口手续。对留购境内(外)的则应重新按正式进出口办理海关手续。
(五)核销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经使用并按实际去向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当事人应持凭ATA单证册至备案地或原进出境海关办理核销,对没有采用ATA单证册的凭保证函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海关在核对无误后,即应撤销。
水路货物运价的分类之二
2.按运价制定方式划分
(1)国家定价。是由国家规定的船舶货物运价。适用于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货物的运输价格制定,旅客和行李运输价格制定。国家定价可分为以下两种:
①政府定价。由国家和水运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颁布。国家一旦颁布,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往往是一定几年不变,过若干年后才作一次较大的调整。
②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规定货物的基准运价以及浮动幅度,企业在允许范围内根据运输市场的供求变化确定船舶货物运价。
(2)合同运价。又称为协议运价。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通过商定达成的运价标准,通过双方订立合同予以明确和按合同实施。这种运价的特点是随行就市,从中国出口到中东运费怎么算,完全受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即在短时间内其价格水平会有较大的波动。
(3)运价表运价。也称班轮运价。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制定运价,编制运价表,向社会公开,从中国出口到中东时效多久,并按运价表的规定计收运费。这种运价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较严格,采取报备制度,有运价变动的时滞限制和稳定期的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