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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0-12-08 18:12:5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与污染治理同步进行
“三同时”制度强调项目主体工程必须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投产使用,这就保证了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过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对污染进行治理同步进行,而且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产,这样就保证所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能够及时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予以治理,将污染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某水泥厂有15个排气筒,其中有7个排气筒出口设置不规范,且由于安全原因无法采样。现企业不想整改。如果企业请了另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那7个排气筒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本监测机构是否可以把另外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中?
答:目前为企业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完成验收工作,可以将另外第三检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放在报告中,但要在报告中专门注明哪些数据是自己测的,哪些是企业提供的另外单位的监测数据,并要求企业提供盖章的数据报告作为报告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