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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1-01-29 20:27:12
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规则是什么?
针对同一排污单位,污普信息化,同时存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何确定该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环境监管等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明确标准实施规则,《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优先顺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2021年要抓好以下重点任务。
系统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编制实施“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推动编制建设美丽中国长期规划。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推进环评审批和监督“两个正面清单”制度化。加快1“三线一单”落地应用。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把握好“五个坚持”的总体思路,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推动重点领域工作取得新突破。